国家发改委发文 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光明日报记者 刘坤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管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发改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发文加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粮全监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食流 《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通领包括总则、域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量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国家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发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委发文加监督管理、强粮全监法律责任、食流附则8章,通领共50条。域质 《办法》明确,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办法》要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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